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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与传统知识保护(二)

近年来,随着全球对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的不断演进,世界各国、各地区签订的FTA文本中也出现了一些保护传统知识的相关条款。

1) 中国香港--新西兰FTA(2010年3月29日签订,2011年1月1日生效)

相关条款:第8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

主要内容:

各成员方要履行各自的国际义务,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或者民间文学艺术。

2)欧共体--加勒比论坛EPA(2008年10月15日签订,2008年11月1日生效)

相关条款:第150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

主要内容

(1) 欧共体和加勒比论坛各签署国应当在国内立法上尊重、保护和维护与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生活方式相关的知识、发明和操作,在这些知识、发明和实践的持有者的参与和同意的情况下促进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和更广泛的利用。鼓励从这些知识、发明和实践的利用中进行平等地惠益分享。

(2) 欧共体各成员方和加勒比论坛各签署国认识到采取合理措施,如国内立法,去保护传统知识的重要性,各成员方同意在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方面朝着形成国际一致的、自成一体的模式方向发展。

(3) 欧共体各成员方和加勒比论坛各签署国一致认同本章节的专利条款规定应该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以相互支持的方式来实施。

(4) 欧共体各成员方和加勒比论坛各签署国可以将发明者要明确披露生物材料来源作为专利申请的行政要求的一部分。当生物材料的运用是发明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专利申请者应当明确说明生物材料来源并将其描述成发明的一部分。

(5)欧共体各成员方和加勒比论坛各签署国同意在以下相关的相互讨论中逐渐进行观点和信息上的交流:

(a)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处理建立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委员会框架的事宜;

(b) 国际贸易组织,与TRIPS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在保护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方面的相互关系的相关事宜;

(6) 遵循第5段提到的相关讨论的结论,在欧共体某一成员方和加勒比论坛某一签署国的要求下,各成员方在加勒比论坛-欧共体理事会的参与下,可以进行多边讨论,审查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