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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和欧盟在FTA谈判过程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先后公布了三份意见草案,即2009年2月的《印度-欧盟自由贸易区谈判中关于商品货物、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以及知识产权的最新文本》(《EU-India FTA negotiations:Latest texts on goods,SPS and IPR》),2010年4月《印度欧盟广泛的贸易和投资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初步协商草案》(《Preliminary Consultation Draft on IPR Chapter of India-EU Broad-based Trade and Investment Agreement》),2010年7月《知识产权草案整理版》(《Draft 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IPR text 》)。

通过对这三份意见草案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在2009年关于知识产权的文本中并未提到传统知识(Traditinal knowlege)的保护及相关问题。而随着印度国内对草医药、阿育吠陀学为中心的传统知识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不断高涨,印度也希望本国丰富的传统知识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得到有力的保护,因此在2010年4月以及7月的草案中都有所涉及。

在《印度欧盟广泛的贸易和投资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初步协商草案》的第15条专门增加了关于“传统知识”的内容。在这一草案中,双方的观点是:

1)欧盟的立场是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传统知识这一概念的分类。

2)印度方面则认为:

(1)各缔约方的专利局应当确保处于公共领域的传统知识不被滥用;

(2)欧盟缔约方应当(欧盟认为是“尽力,努力”)确保通过访问印度医学系统提供的传统知识数据库来筛选在先专利的申请。而目前传统知识数据图书馆(TKDL)已经与欧洲专利局(EPO)签署了访问协议,可以利用其筛选在印度医药系统的在先专利申请;

(3)为了防止生物盗版,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专利局在授予专利之前,为第三方意见的提交提供便利,且不需付出任何费用,并没有时间限制;

(4)欧盟应建立机制,审查在印度医学系统之外因为没有利用优先权而被错误地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而在 2010年7月《知识产权草案整理版》关于传统知识的内容则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在草案的第11条,欧盟关于进一步明确传统知识概念的立场并为改变,同时还增加了一条即“各方应该认识到,包含相关信息的数据库或数字图书馆对审查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发明的专利申请是有用的工具”。

印度方面修改了的内容如下:

(1)每一方应确保通过公开方式可以取得的传统知识在双方的领土或范围内不被滥用,这主要是通过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包括各自专利局的司法权的运作以及像国家生物多样性的主管当局。与之前的草案比较,进一步明确了保护传统知识的相关机构。

(2)缔约双方应当确保通过访问印度提供的传统知识数据库来筛选在先专利的申请,而不仅仅只是限定在印度医学体系数据库的范围之内。

(3)为了防止生物盗版每一方应确保所有有管辖权的专利局在授予专利前,为第三方意见的提交提供便利,且不需付出任何费用,并没有时间限制,第三方应当包括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以及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产品的使用者,双方应当确保在这方面制定的程序不应当过于复杂、昂贵或费时。本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的主体范围。

(4)欧盟应建立机制,审查在印度医学系统之外因为没有利用优先权而被错误地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并在必要时撤销该专利。较之前的草案而言增加了撤销错误授权的专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