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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09年至2012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11月23日在贝鲁特签订的文化协定,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双边文化交流与合作,同意签订2009年至2012年执行计划。其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各派一个由3至5人组成的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互访,为期一周。

第二条



双方各派一个由2至4人组成的艺术家、作家、音乐家代表团互访和交流经验,为期一周。

第三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或民间艺术团)参加对方国家的艺术节或访演,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互办一个艺术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互办电影周、摄影展和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文化节、电影节。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民间文化机构、文学艺术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七条



双方各派一个由2-3人组成的文物专家代表团互访,考察对方文物现状,交流文物保护和遗址发掘等方面的经验。

二、教育

 

第八条



为考察对方国家教育现状,在本计划期内,双方各派一个由3至4人组成的教育官员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

第九条



双方鼓励高等院校、普通学校、职业技术院校的教授、学者和研究人员互访,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黎方向中方提供5人/年全额奖学金名额,即中方每年在黎学习的奖学金生总数不超过5名,用于接收研究生、进修生和语言专业的学生,专业和其他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中方向黎方提供5人/年的全额奖学金名额,即黎方每年在华学习的奖学金生总数不超过5名,用于接收研究生、进修生和语言专业的学生,专业和其他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互派自费留学生,学习各种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学校体育教育和学校青年体育活动领域内的专业人员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大学和学校通过外交途径直接协商。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建立校际联系和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对方在本国大学和高等研究机构中举办讲座和研讨班,介绍对方的文学、历史以及与文化相关的内容。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开设对方国家的语言课程,并为对方国家提供合格的语言教师和教材。

三、新闻出版

 

第十七条



双方各派一个由3至5人组成的新闻出版代表团互访,为期一周。

第十八条



双方互相推荐本国优秀的当代文学作品3至5种,供对方翻译出版。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本国出版机构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二十条



加强两国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尤其是在两国国庆之际播放对方国家的电视节目。

四、青年体育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青年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青年机构直接商定。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体育机构或协会直接商定。

五、总则

 

第二十三条



(一)短期访问。派遣方承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食宿、交通费。
(二)奖学金生。
1、派遣方承担国际旅费。
2、接待方承担食宿费、学费、论文印刷费、免费医疗和零用费。
3、根据本计划接受的学生应遵守驻在国大学留学生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展品运输



(一)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二)双方就展品的安全保护措施达成协议。
(三)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费、展览组织费。

第二十五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3个月将计划交流的人员和团组名单、人员简历、访问计划、所用语言和抵离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本计划以外的学术、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活动,交流项目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该计划项目的费用将视本国有关经费而定。

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在签署新执行计划前有效。
本计划于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黎巴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少华                           苏莱曼.拉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