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双方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九日在安卡拉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为了以友好交往与合作的方式推动双方在学术、艺术和教育活动及历史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相互了解,计划就双方互设文化中心事签订协定,并达成谅解如下:
一、双方同意在对等基础上互设文化中心,文化中心宗旨应符合《协定》的规定。
二、双方同意签订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计划在安卡拉或伊斯坦布尔建立一个中国文化中心,土耳其共和国政府计划在北京建立一个土耳其文化中心。
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对等基础上可以在对方国家的其它城市设立文化中心分支机构。
四、文化中心将举办面向公众的文化和教学活动。
五、双方将在遵守对方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谅解备忘录第二条提及的互设文化中心协定的基础上设立和运作各自的文化中心。
六、双方将在对等基础上,为对方设立和运作文化中心提供便利。
为文化中心提供的便利条件和所有的财务条款将在本谅解备忘录第二条提及的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中作出规定。
七、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相互书面通知完成本谅解备忘录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谅解备忘录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八、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为一年。如双方未在期满前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在安卡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蔡 武 埃尔图鲁尔.居纳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