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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外交部关于成立加强双边关系的中阿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
2007-04-09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传统友好关系,为了增进相互理解,开展两国长期、有效的互利合作,更好地执行两国现行的各领域协议和谅解备忘录,认识到两国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磋商的重要性,在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组建工作组,其主要职能为:
(一)就双边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讨论,并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
(二)推动落实和执行两国间现有协议。
(三)跟踪各联合委员会会议纪要的成果,促进落实纪要中政治、经济、投资、旅游等各领域的内容,以及两国领导人发表的共同声明。
(四)就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任何问题交换意见。
第二条 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和步骤,加强两国各领域双边合作,就国际和地区事务进行协调,并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内容。
第三条
(一)工作组由两国政府外交部官员组成;两国其他有关部门官员可出席工作组会议;双方在工作组中各设一名组长,级别不低于两国外交部的司长级。
(二)工作组负责起草会议纪要,记录所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和建议。
(三)如有需要,工作组可组建分组。
第四条 工作组每年在两国轮流举行一次会议,会议议程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第五条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备忘录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有效期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
本备忘录于二○○七年四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外交部
代表             代表
李肇星         阿卜杜拉.本.扎耶德.阿
勒纳哈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