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评分: 0 / 5

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曼苏丹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年度执行计划

1997-10-18 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曼苏丹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在马斯喀特签订的议定书,同意如下执行计划。
第一条 交换立法资料和信息
一、双方根据对方要求和在各自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交换有关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方面的立法资料及其它方面信息。
二、互相交换在各自国家召开的国际医学会议和研讨会的有关资料。
第二条 互派专家和考察团
一、双方以学习和相互交流经验为目的,在下列领域互派专家和考察团。
--传统医学
--药用植物
--烧伤及整形外科
--护理
二、专家和考察团互访需经双方同意并提供包括代表团成员名单、职务和访问目的的详细计划。访问应在建议日期前二个月予以安排。
第三条 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
双方鼓励两国的卫生机构之间的合作。合作的形式如下:
--建立“姐妹”医院
--卫生机构之间的直接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培训和研究
双方将根据各自条件和需要互派人员到对方进行研究和进修学习,并为他们提供奖学金。具体研究和进修领域如下:
--药用植物
--传统医学(含针灸)
--整形外科
第五条 招聘医学和医学辅助人员
双方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经双方同意确认在下列领域互聘医学和医学辅助人员到对方国家进行工作:
--传统医学
--护理
--整形外科
--烧伤
第六条 财务规定
一、在本计划内有的有关代表团成员和专家在其访问期间,如患病或发生意外,接待方应负责提供免费医疗。
二、根据本计划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派出的专家、考察团和进修研究人员的费用需协商并经双方同意。
第七条 修改
双方可通过协商对本计划进行补充和修改。只有在双方同意后补充和修改才能生效。
第八条 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八日在马斯喀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各方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三种文本的原件。如对中文或阿拉伯文文本有不同的解释,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     阿曼苏丹国卫生部大臣
陈敏章教授           穆萨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