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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莫桑比克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大使馆向莫桑比克共和国外交合作部致意,并谨收到外交合作部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第001894/DAO/EMBACHI/99号照会,内容如下:
“莫桑比克共和国外交合作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普托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确认,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就莫桑比克共和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的同时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五、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普托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普托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莫桑比克共和国大使馆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于马普托

注:莫方来文内容同中方复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