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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简称《宣言》,获得了143个国家的多数支持。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美国也对该《宣言》表示支持。

 

尽管予以支持,但新西兰政府对两项条款提出了保留:第26条(对土地和资源的权利)和第19条(获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新西兰政府的当前立场是传统的观点,即《宣言》是软法,从性质上看只是起鼓励作用,并不约束国内立法。新西兰政府最近重申了他们对特定条款的保留,按照现存法律体系否认一切国际义务。

 

新西兰近来对原住民的水权争论不休。存在许多条线支持这种权利。《宣言》只是明确这些权利的其中一条线而已。

 

《宣言》第32条规定:各国应通过其代表机构与原住民真诚地协商与合作,以取得对影响原住民土地或领土和其他资源的任何项目,特别是矿产、水或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或开采项目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宣言》第25条规定:原住民有权维持和加强其与历来所有或其他被占领和使用的土地、领土、水域和沿海海域以及其他资源的独特的精神关系,并让后代在此方面坚守职责。

 

这两项条款都是《宣言》维护原住民自决权的关键条款:原住民享有民族自决权。根据此项权利,他们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些条款共同规定,作为原住民的毛利族人有权保持和加强其与传统拥有的水的独特关系,政府需要与毛利人协商与合作,以便在批准有关开发利用水的任何项目之前能取得毛利人的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作者:VALMAINE TOKI

来源:Waikato Law Review, Vol. 20, pp. 10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