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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发文单位:俄罗斯联邦政府 蒙古

发布日期:1994-1-27

执行日期:1994-1-27

生效日期:1900-1-1

编者注:附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与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三方),为巩固和发展三国睦邻友好关系,遵循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使三国边境地区成为持久和平和友好合作的地区,基于以条约确定三国国界两个交界点的必要性,根据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及有关中俄界约、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九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苏蒙边界西段条约,自塔班.包格德.乌拉(塔班包格德)4104.0米高地至阿斯哈欣.塔班.夏尔(阿斯嘎腾.塔湾.夏尔)及其东段自大萨彦山脊(伊赫.萨彦.努尔)上2855.8米高地至塔尔巴干达呼敖包(塔尔巴干.达呼)》及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商定如下:

第一条

中俄蒙国界东端交界点位于塔尔巴干达呼敖包的中心,645.0米高地上。该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希林浩来音乌拉709.0米高地以北约14.8公里,俄罗斯联邦境内741.4米高地以南约5.0公里,蒙古国境内692.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6.1公里。

在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上设立界标(即“塔尔巴干达呼”零号单立界桩)。

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的直角坐标待测量后确定。

第二条

中俄蒙国界西端交界点位于奎屯山山顶(塔班.包格德.乌拉,塔班包格德乌拉)4082.0米(4104.0米)高地上。该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3608.0米高地北偏东北约4.8公里,俄罗斯联邦境内3511.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9.4公里,蒙古国境内3884.0米高地西偏西北约6.1公里。

缔约三方商定,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在实地不设标志。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的直角坐标待测量后确定。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标绘在俄方一九八一年版1∶10万地图上(附件一)。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标绘在俄方一九八二年版的1∶10万地图上(附件二)。上述地图作为本协定的附件。以上所述距离和高程均从上述两图上量取。

方位物的地理名称用中、俄、蒙三种文字注明。

第四条

为了确定中俄蒙国界两个交界点的具体位置,缔约三方决定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起草三国国界两个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绘制比例尺为1∶1万的东端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附图、比例尺为1∶2.5万的西端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附图,在东端交界点上树立“塔尔巴干达呼”界标,并填写该界标登记表。

上述叙述议定书及其附图和界标登记表由缔约三方代表签署。上述文件生效后,联合工作小组的工作即告结束。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在乌兰巴托签署,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俄、蒙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蒙 古 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裴家义 谢.谢.拉佐夫 扎.乔音霍尔

(签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