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
关于中、澳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1972年1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共同愿望,决定自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澳大利亚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的立场,并决定于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前从台湾撤走其官方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大利亚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欣赏。
两国政府商定,一俟行政手续和实际安排就绪,双方即互派大使,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澳大利亚政府代表
驻 法 国 大 使 驻 法 国 大 使
黄 镇 雷 诺 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