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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对于南非政府的立法案中对传统知识提供南非国内法的保护这一问题,存在一股严厉的批评浪潮。通过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其试图对所谓的传统知识采用一种特殊的保护形式。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对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形式的必需的,其应当规定在特殊的法规当中,该法规的制定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而不是通过搀杂到现存知识产权法规当中进行保护。

期望中的保护类型不可能通过修改上述知识产权法规却不对该法规的基本原理产生严重破坏而实现。这是因为对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是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不相容的,预期的保护目标无法实现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南非当局已经制定出了一份特殊法案的草案,该草案可以在发表于IPSTELL博客中标题为《新的传统知识法案--对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一文中找到。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世界上一个最重要的非政府的知识产权专家机构,就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其在官网上将自己描述为“世界上致力于发展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领先的国际组织。这是一个政治中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位于瑞士,目前拥有代表100多个国家的近9000名员工。本协会的目标在于促进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本协会通过发展、扩大和促进国际和区域条约、协议以及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国内法而实现宗旨。”

AIPPI可追溯到1897年,其成员包括律师、专利代理人、法官、科学家、工程师和学者。其被普遍认为是与知识产权事务有关的最权威的机构,并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高度尊重。AIPPI于10月20日到23日在韩国首尔召开了其第43届世界知识产权大会。这次大会一个专门的工作会议就在于致力于解决“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法的关联”这一问题。衡量国际舆论

从对南非的反对这一背景可以很有趣的发现国际上对这一问题普遍观点。但是问题在于,对传统知识法案的批评是否可能是不公平的,这些批评是否符合国际上就知识产权和对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之间的关系的普遍观点。上述工作会议为重新评定这种情形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机会。

许多参与传统知识讨论的代表对于南非传统知识法案都非常熟悉,他们很不看好甚至嘲笑该草案。作为一个产生了被认为是非常失败的法律的国家代表,这是非常尴尬的。该传统知识法案被作为了一个例证,说明该如何不对传统知识提供特殊保护。如此看来,南非的观点不但没有被会议所分享,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反而招致了更猛烈的批评。

通过的决议

上述工作会议的目的在于准备出一项由大会来通过的决议,以反映出AIPPI作为一个组织,在传统知识问题上的观点。

该工作会议按期制定和准备出了一项决议,在决议在大会的全体会议上得以通过。因而该决议确实反映出了该组织的官方观点,以及其100个组织成员的集体观点。这些组织成员是该国际共同体的一个缩影,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并且都具有丰富的传统知识遗产。范围覆盖了南美洲、欧洲到亚洲。这些国家中,同时具有西方文化和土著文化,构成了该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AIPPI官网提供有所通过的决议全文。该决议的主旨在于就“传统知识”这一词汇达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以实现一个传统知识保护的统一的国际方法。

许多国家被问到他们认为应当采用何种方法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大多数国家认为对传统知识进行所谓的“防御性保护”在原则上是可取的,没有多少人赞同所谓的“积极性保护”。不同的观点

通常情况下,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性质和范围的观点覆盖范围是很广泛的。“左翼”的人认为,现存的知识产权法已经对传统知识提供了充足的保护,因此没有必要在进行特殊保护。中间的人认为现存的法律确实很充分,但是其规定应当确保当第三方提出财产权利主张时,传统社区持续无障碍地适用他们的传统知识的权利应当是不受侵害的--这就是所谓的传统知识的“防御性保护”。“右翼”的人认为,对传统知识进行特殊保护的形式--所谓的“积极性保护”--是适当的,但是这种保护应当规定在特定的法规中。最后,远离“右翼”之外还有一种观点,主张修订现存知识产权法以对传统知识提供特殊保护(南非是这类观点的唯一支持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楚法发现,目前为止,大多数代表属于主张不用对传统知识进行特殊保护的“左翼”,剩下的基本上主张进行“防御性保护”,只有少部分属于通过特殊法规进行保护的“右翼”,而没有人赞同通过修改现行知识产权法而进行保护。毫无疑问,作者并不赞同最后一种观点,而和大多数人的观点是一致的。当然,WIPO赞成通过特殊法规进行保护的方式,这一因素得到了大会应有的承认。

除了对传统知识通过一项适当的定义之外,该决议规定,对传统知识进行国际性的适当处理是值得鼓励的,法律的确定性是可取的,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应当与现存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则相均衡,这将可能通过特殊处理方式来实现。最后,该组织表示,对传统知识进行“防御型保护”是值得鼓励的,具体细节是更深入研究的课题。

结论

通过这次大会传递出的明确的信息表明,国际上关于传统知识这一主题的主流观点,没有什么比“防御性保护”更适合,若要更进一步的深入,则特殊保护应当由特殊法规进行规定。归根到底,对作者来说,南非的批评者的观点已经很清楚了,即和国际主流观点保持一致,同时比较倾向于“右翼”建立国际标准的方式。他们认为南非的做法是超越常规的,是站不住脚的。远离“右翼”的这一观点没有任何人支持,因而完全被立即摈弃了。因此,南非的批评者可以感到满意了,他们的批评和对传统知识法案的拒绝是合理的,是符合国际主流观点的。

来源:

(2012年12月7日)

Professor Owen Dean

http://www.ip-watch.org/2012/12/07/from-south-africa-keeping-traditional-knowledge-traditiona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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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和欧盟在FTA谈判过程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先后公布了三份意见草案,即2009年2月的《印度-欧盟自由贸易区谈判中关于商品货物、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以及知识产权的最新文本》(《EU-India FTA negotiations:Latest texts on goods,SPS and IPR》),2010年4月《印度欧盟广泛的贸易和投资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初步协商草案》(《Preliminary Consultation Draft on IPR Chapter of India-EU Broad-based Trade and Investment Agreement》),2010年7月《知识产权草案整理版》(《Draft 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IPR text 》)。

通过对这三份意见草案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在2009年关于知识产权的文本中并未提到传统知识(Traditinal knowlege)的保护及相关问题。而随着印度国内对草医药、阿育吠陀学为中心的传统知识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不断高涨,印度也希望本国丰富的传统知识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得到有力的保护,因此在2010年4月以及7月的草案中都有所涉及。

在《印度欧盟广泛的贸易和投资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初步协商草案》的第15条专门增加了关于“传统知识”的内容。在这一草案中,双方的观点是:

1)欧盟的立场是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传统知识这一概念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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