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二00二年至二00四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在麦纳麦签署的文化协定所涉及领域的文化合作关系,并根据该协定第七条,同意签署二○○二年、二○○三年、二○○四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与遗产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集体或个人美术、民族遗产、传统手工艺展览,并派若干艺术家或人员随展。
第二条
双方互派考古、文献手稿修复专家或代表团,以便交流在考古挖掘、手稿修复、文献编集和注册方面的经验。
第三条
双方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以考察了解对方国家文化和艺术发展状况。
第四条
双方互换两国国家图书馆的出版物和资料,并就此派专家互访。积极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艺术节、国际书展和其他文化活动。
二、新闻
第五条
双方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及重要纪念日的素材和文献,以便对方国家的广播、电视机构在正式场合采用。
第六条
双方努力促进互派广播、电视和新闻代表团进行考察,以了解对方国家在文化和文学生活各个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双方努力就两国官方代表团互访期间的电视节目卫星传送进行协调,协调方式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八条
双方努力寻求就巴林通讯社和中国新华通讯社之间互换官方新闻和报刊文章达成一致。
三、普通和高等教育
第九条
双方通过大学教授、学者互访,在对方国家举办讲座,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和研讨会,以发展双方的学术关系。
第十条
双方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两国的规章制度,在高等院校为对方国家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互换高等教育领域的学术书籍、文章、期刊杂志和出版物。
四、青年和体育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进一步加强两国体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由双方相应机构或运动协会商定。
第十三条
双方派青年代表团、队互访,并在两国青年组织间交流经验、信息方面进行合作。
五、总则
第十四条
(一)人员和代表团访问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用。
(二)举办展览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用;
2.接待方负担国内运输、组织展览和必要的广告宣传费用,如展览宣传册、海报、请柬和场地费。
3.接待方采取所有措施保证展品在其国内的安全。
(三)奖学金生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受方负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各自现行的有关规定提供医疗费和奖学金生活费。
第十五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二年、二○○三年、二○○四年。
本计划于二○○二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林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穆罕默德.易卜拉辛.穆瓦尼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