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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格鲁吉亚文化部2002-2004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格鲁吉亚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致力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1993年6月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介绍对方国家文化艺术领域的成就。

第二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文物保护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组织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和人员交流。

第三条


双方将促进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包括比赛、艺术节、大会、研讨会和演出。

第四条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建立外交关系10周年,双方将于2002年互派艺术表演团体,每方不超过30人,为期7天。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一个艺术展览,随展2人,为期10天。格方于2003年派出,中方于2004年派出。

第六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一5人文化部代表团,为期7天。

第七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和中国作家协会分别与格鲁吉亚相应组织之间的联系。

第八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1名戏剧导演到对方国家协助排练本国戏剧,具体条件将由双方有关单位协商。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进行符合本议定书目的的其他文化活动。

第十条


在互派代表团、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行李道具运输费;
--派遣方负担医疗保险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及文娱活动费;提供翻译;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和制作广告材料。

第十一条


在互派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展品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及其保险费,并提供广告宣传材料及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展品装拆及国内运输等费用,保证展品安全;
--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往返国际旅费和医疗保险费;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本国活动期间的食、宿、交通及文娱活动等费用;提供翻译;
--双方互派展览的未尽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
本议定书于2001年4月13日在第比利斯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格鲁吉亚文和俄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中文和格鲁吉亚文解释发生分歧时,以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格鲁吉亚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谢西莉.戈吉别莉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