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2004-2007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为增进和发展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关系,双方决定签署2004-2007年度执行计划,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文化企业和文艺创作联合会建立直接联系。
第二条
双方鼓励在文物、手稿和博物馆等方面开展如下合作:
1.也方接待3名中国文物和博物馆方面的专家,其专业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中方接待3名也门从事文物修复、博物馆规划和古迹遗址调查与统计方面的人员在华培训。有关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1.双方鼓励互办电影周、图片展,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文化艺术节,以展示双方在文化、艺术领域内的成就。
2.双方鼓励互办艺术展。
第四条
1.双方互派由3名政府官员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进行互访,以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生活并交流经验。
2.双方互派由文学家、作家和艺术家组成的4人代表团进行互访并交流经验,为期5-7天。
第五条
双方互派由20人组成的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一周访演。
第六条
双方鼓励互派电影、戏剧方面的工作者进行访问,以交流经验。
第七条
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担代表团和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
第八条
派展方负担展品的国际往返运费和保险费用,接展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宣传和场租费以及在接展国内的展品运输费用。
第九条
双方有权通过协商,对本计划中的条款进行增补或更正,以增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
本计划于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在萨那签署,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也门共和国政府代表
高育生 哈利德.阿卜杜拉.鲁维山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