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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2006年至2009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和加深两国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确信在文化与艺术、教育、科学、大众传媒、青年和体育领域开展联系、交流与合作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双方的历史、传统与文化。根据1993年11月9日在安卡拉签署的文化协定并遵照两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决定签署2006年至2009年文化交流计划。相信该计划将作为一个切实可行的框架,能为加强两国全面的双边关系提供坚实的基础,具体条文如下:

一、教育

第一条 双方根据相互利益并在财政允许的范围内支持教育领域交流经验和互派专家。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育部门和机构间进行合作,以促进各自相应教育体制、大纲、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的知识交流。



为此,双方交流经验、信息、教育数据和在本国发行的其他有关技术和大众教育的文件。
双方应在必要时组织三人以内的代表团互访,以了解对方在教育领域的最新进展。
有关代表团互访的细节由双方相关机构直接联系,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双方鼓励组织职业技术教育的在职培训课程。

第三条 双方交流相关信息,以便推动对双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文凭、学位、学衔和证书予以承认并给予同等地位。



在必要时,双方互派代表团并举行专家会议。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交流信息并加强与本国文化、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有关的对等活动,以促进更好的了解,保证本国文化、历史、地理、语言和传统的传播及丰富共识与共同的价值观。

 

第五条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精神与宗旨,双方应互换地理和历史教科书、地图册及其他教具和材料,以更广泛地传播对本国历史、地理、语言、文化和传统客观、准确的描述。



双方可视必要召开专家会议。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双方鼓励结成姐妹学校,以发展双方教师、学生及其家庭之间的友好联系,并鼓励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互聘教师。

 

第七条 双方支持中、小学学生参加在两国举行的国际活动。

 

第八条 双方对等地为从事各种科学及土耳其语和汉语教学的研究生与研究人员提供10人/年的奖学金名额。在10个奖学金名额未用满的情况下,不再增加名额。相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双方依各自国家法律支持对方国家开设本国语言课程,并提供语言教师。



双方支持在各自的高等教育机构中开设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化课程。
双方应尽可能向对方提供书籍和其他教学材料,以协助本国语言、文学、文化在对方国家的教授。

二、科学

第十条 双方通过促进两国高等教育和科学机构之间联系的方法来加强科学与技术的合作,包括互派院士、科学家和交流信息,以及实施研究、研讨会和会议等联合项目。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科学机构之间缔结合作协议,通过科学家与专业知识的交流建立科学合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愿与土耳其相应的学术机构加强联系并探讨在相关学术领域深入交流的可行方式。
土耳其历史协会准备与中方从事历史研究的相应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双方建立中土联合历史委员会,在历史、文化和考古领域进行联合研究并制作联合科学项目。

 

第十三条 在土耳其历史协会发起的“土耳其海外历史纪念碑目录”范围内,双方应促进制作一份目录,并由土耳其科学小组在华进行建立土耳其历史纪念碑的研究。

 

第十四条 双方支持院士、科学家和研究人员短期的交流,旨在交流观点、举办会议或进行演讲及从事共同关注领域的研究。上述交流的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相互提供数位戏剧和芭蕾学生的在职培训和技巧提高。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双方就在两国举行的国际研讨会、代表大会、会议、讨论会、学术报告会及其他科学与教育方面的类似活动互通信息,鼓励两国科学家参加,并交流此类会议结束时出版的学术报告。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土耳其科学与技术研究院(TUBITAK)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达成《科学与技术合作协议》。



双方鼓励土耳其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适时在相关的国际论坛上进行合作,包括国际科学院组织(IAP)、国际科学院学会(IAC)、亚洲科学院协会(AASA)。

第十八条 为促进更好、更深地了解双方丰富的文化遗产与文明,双方互相举办与两国关系的历史发展、文化、政治、经济及普遍存在于本国社会中的传统价值观相关的研讨会或专题讨论,邀请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专家参加,如历史学家、院士、科学家、记者、政治家和外交家。

 

三、文化与艺术

第十九条 双方有着同样渊源的文化遗产和丰富的历史积累及共同价值观,在此基础上,应加强文化与美术领域的合作,通过互相支持文化财产来促进全球文化。



(一)文化日/文化周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支持互办文化日/周,并互派5人以内的代表团参加上述活动。



有关举办文化日/周的细节由双方相关机构直接联系,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商定并最后达成共识。
(二)文化中心

第二十一条 双方原则上应被允许在彼此的领土范围内建立符合文化协定中规定宗旨的文化中心。



文化中心应向公众开放,组织文化、艺术和教育活动,包括语言教学。
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努力达成一个有关互建文化中心的协议。
(三)展览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有关造型艺术的国际展览、双年展、讨论会及其他类似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双方互派传统手工艺、现代艺术、具象和造型艺术展览,随展人员两名。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土方告知:目前正举办多起优秀展览的土方机构伊斯坦布尔萨克普萨班茨(Sakip Sabanci)博物馆拥有所需的基础设施,有意愿承办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展览。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就在本国举办的国际书展和类似活动互通信息,并鼓励相互参加。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派有关本国歌剧、芭蕾、戏剧历史和现状介绍的宣传展览。



(四)电影与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双方根据对等原则在计划有效期内互办电影周,电影周期间派出由政府官员和电影艺术家组成的5人电影代表团互访。



有关举办电影周的技术及其他细节由双方相关机构直接联系,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商定,达成共识。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影学院之间的合作;双方鼓励就共同感兴趣的题材合作拍片;双方鼓励引进对方国家的影片。

 

第二十八条 双方提供信息并促进专业电影长、短片及电影艺术家(导演、演员和脚本作者)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双方鼓励学者之间的交流,进行电影方面的学习研究。

第二十九条 依据各自的国内法律和双方曾共同签署的国际协定,双方应保护对方国家公民和机构与本计划相关的版权。

 

第三十条 双方促进合作并就在本国举办的关于版权的国际会议、代表大会、研讨会、专题报告会等互通信息。

 

第三十一条 双方交流关于两国立法与解决版权纠纷诉讼程序的信息、出版物和文献资料。



(五)考古学、博物馆学

第三十二条 双方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协议及参与签署的国际条约,在维护与保护文化和历史遗产方面开展合作。

 

第三十三条 双方在阻止非法进口/出口和转移艺术作品与文化财产方面进行合作,并由两国海关采取一切必要预防措施防止文化财产的非法交易。

 

第三十四条 双方在考古、艺术史、博物馆学和修复历史遗产方面进行合作,互派专家,交流关于鉴定、保护、维持和修复不可移动文化遗产、考古和自然遗址的专业知识与出版物。

 

第三十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文博学院学生参加联合实践课程,尤其是对艺术作品的保存和维护。



双方根据需要互派专家进行15天以内的学习访问,以使双方相互了解对方博物馆的运营情况。
双方根据需要互派专家进行15天以内的访问,以参与有关手稿修复和保存的培训班。

第三十六条 双方相互鼓励两国专家和科学家参加在维护与修复不可移动文化遗产、考古和自然遗址领域的国际大会、会议和讨论会。



(六)出版与图书馆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互相促进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出版物与图书馆业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和类似活动。

 

第三十八条 双方互相促进两国国家图书馆交流出版物和微缩胶片。

 

第三十九条 双方在图书馆业领域开展合作并根据两国国家法律,在两国图书馆之间开展信息、出版物、微缩胶片与手稿目录的交流,以丰富各自的收藏。双方的微缩胶片与目录应具有同等科学与图书馆价值。交流项目应在双方相关制度下达成。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派2人图书馆专业代表团,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

第四十条 在符合各自国内法律的基础上,双方为对方的研究者、专家进入本国公共图书馆提供方便。



在国际组织框架内,如国际图书馆公会联合会(IFLA),双方鼓励各自图书馆机构的直接交流。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互派出版代表团进行高层互访,为期七天。

 

第四十二条 双方鼓励土耳其总理府国家档案局和中国国家档案局达成合作议定书,并依据各自国家法律及现有的档案领域合作的国际惯例,进行合作。



在各自国内法律的基础上,双方为对方的研究者、专家进入本国的国家档案馆提供便利。
(七)民俗文化

第四十三条 双方交流传统文化和民俗学领域的信息、文献资料、出版物、电影和语音记录。

 

第四十四条 双方互相邀请专家参加民俗学与传统文化的会议、研讨会和研究。双方互派4人保护民间文化代表团,进行为期7天的考察。

 

第四十五条 双方互派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木偶剧、皮影戏领域的艺术家和艺术团体。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六条 双方应通知对方在其本国举办的国际民间艺术节,并鼓励对方民间音乐和舞蹈团体参与艺术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七条 双方互相为有关机构提供便利,以帮助它们在本国进行民间文化的实地研究。



(八)艺术表演

第四十八条 双方在本国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本国艺术家、艺术团组和工艺家互相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音乐、舞蹈、民俗、戏剧、歌剧、芭蕾艺术节及其他文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双方互相鼓励支持有关复调音乐、歌剧、芭蕾、音乐剧、舞蹈的创作、表演和演奏会方面的交流。

 

第五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戏剧学院进行合作,包括互相翻译精选的剧作家的剧本,并互派剧院管理人、导演和演员。

 

第五十一条 双方在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召开戏剧文化与培训领域的戏剧研讨会和联合讨论会,并鼓励参加在两国举办的戏剧节。

 

第五十二条 双方支持在戏剧领域内的专家之间的交流,尤其是参与戏剧制作和表演的演员、导演、舞蹈专家、服装设计,也包括参与戏剧研究和研讨的学者、评论家、专家,及有合作项目的代表团。



(九)文学

第五十三条 双方作家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两国作家协会在本计划期内组派5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互访,为期十天。

 

第五十四条 双方本着互利的原则,在各自国内法律允许范围内,鼓励翻译并出版著名作家的文学作品。

 

第五十五条 双方鼓励本国的出版商发表对方的文学作品,可根据需要,向对方提供本国文学作品选目,以供翻译介绍。



中方将通知中国的出版商有关土耳其文化旅游部发起的“TEDA翻译资助项目”的信息。相关细节可登陆www.kulturturizm.gov.tr。
土方将通知土耳其的出版商有关“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的信息,相关细节可登陆www.chinabookinternational.cn。

第五十六条 双方通知对方参加本国举办的国际书展和博览会(如伊斯坦布尔国际图书博览会),并为对方国家代表参加这些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土耳其相关艺术机构或组织开展交流活动,双方在合适时间互派6人文学艺术家代表团访问,为期5天。

 

四、大众传媒

第五十八条 双方为对方国家的新闻媒体成员在本国开展专业工作提供帮助。

 

第五十九条 双方促进交流反映本国环境与文化特征的信息、内容丰富的出版物和电影记录片,以加强对对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了解。

 

第六十条 双方对两国广播和电视传播机构根据2000年12月签署的合作协议建立的直接联系与合作表示满意。

 

第六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报纸、新闻机构和其他信息服务部门进行合作,以促进交流信息和印刷材料。



在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派5人新闻代表团互访,为期10天。

第六十二条 双方对阿纳多卢通讯社(Anadolu Agency)与新华社根据互换新闻协议建立起来的富有成果的合作表示满意。

 

第六十三条 双方通过在利用如电缆技术和卫星等现代通讯手段进行传播的领域进行合作,来促进信息的自由传播并不断加以改善。具体事宜由两国主管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青年与体育

第六十四条 双方认识到,体育作为一种巩固与促进人民,尤其是青年之间的和平、兄弟情谊与友谊的方式,具有重要作用。双方还对体育的教育、社会和娱乐作用及其对全民健康的积极贡献表示认同。

 

第六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体育和青年组织及城市进行直接联系,结成姐妹友好关系。以使两国青年在运动和体育文化各方面建立更广泛的合作。具体创意和活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和青年组织通过交流体育与青年事务方面的信息与经验进行合作,旨在加强年轻人之间的友谊,创造友好氛围并促进和平文化。



在这一领域即将开始的联合创意与活动受双方相关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交流协议制约。

第六十七条 双方鼓励运动员、体育团组、教练员、专家和青年代表团之间的交流;鼓励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和相关活动。

 

六、人员交流

第六十八条 双方促进两国文化领域的人员交流,以促进相互理解。



双方鼓励、支持两国相关城市之间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七、总则和财务

第六十九条 本计划中所设想的所有活动和交流项目均应按照两国的国家法律,在财政条件允许范围内,通过外交途径实施。

 

第七十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加入或实施任何其他文化活动或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第七十一条 为保证本计划中所设想的活动与交流项目能得以顺利实施,双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即将访问的代表团、团组和个人及其姓名和日程。确切抵达和离开日期应至少提前两周告知。

 

第七十二条 科学研究与学习的请求应比预定的访问日期至少提前两个月通过外交途径递交给对方。此类请求应包括申请人的简历,停留期限和拟访问的机构。

 

第七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派遣方应承担代表团成员或个人(至目的地并返回)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应承担访问者在逗留期间的费用:本计划中所需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七十四条 由联合委员会,其中包括一名提供国大使馆的代表,进行奖学金名额申请人员的挑选。



被选中申请人员名单中应包括替补人员,未包括在上述名单中的申请人不予考虑。申请人具体情况如出生日期、学位、外语水平和学习课程成绩应附在名单后。
双方应在学年开始前不少于两个月通知对方其教育中心是否接收奖学金申请人和他们提出的学习课程。
奖学金获得者在未接到接收国使馆关于离开日期的正式通知前不得离开往访。

第七十五条 双方应向获得奖学金者提供以下条件:



(一)为外国学生设立的每月固定的奖学金额。
(二)国立大学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和注册费。
(三)如有空余房间,为其提供官方学生招待所的住宿。
(四)奖学金获得者(至学习地和完成学业之后)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承担。

第七十六条 如访问者或奖学金获得者突发疾病,接待方应提供公共医院免费的治疗,不承担长期住院治疗的医疗援助、非紧急手术和补牙。

 

第七十七条 与历史和文化文献相关的胶卷、缩印胶片和影印件的制作费用由需求方承担。

 

第七十八条 展览方面,除历史遗产方面的展览和其他达成共识的情况以外,有关机构应遵循以下总则和条件:



派展方的职责:
原则上,应至少提前12个月提交对方有关展览的具体建议,包括必要的技术信息;
展览材料抵达承展方的第一个目的地及从最后一个地点回到原国或第三国的国际运输;
参展品往返于原储存处所至展览陈列处所之间的运输保险;
展览开始六个月前提供承展方用当地语言或英文编写的材料,以用于目录的发布;
承展方的职责;
免费提供拥有必要安全设置的展览厅(合适的空气、湿度条件,保卫等);
为展览陪展人员的签证手续及展览材料的出入境提供便利;
为展品装运和卸载、包装和拆装、布展和撤展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
印刷目录,如有必要,印刷海报和请柬;
宣传展览,特别是通过电视和报纸进行公共宣传;
提供派展方有关展览的材料复印本(目录、海报、请柬、评论等);
如有展品破损,向派展方提供所有有关文件及协助,以便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
其他相关条款根据具体情况逐项协商。
如有破损,承展方只有通过外交途径得到派展方的书面允许后,才可以开始对展品进行修复。
有关商业展览的承办费用,针对每一个活动的情况,由双方的相关部门共同商定。

第七十九条 派展方应负责本国音乐艺术团体所用必需品到达承展方第一目的地及从最后地点返回原国或前往第三国的交通运输费用。



承展方负责所有有关来宾团体演出机构的住宿、国内交通和其他相关费用。
派展方应至少在承展国第一场表演前三个月,提供有关派出团组的所有相关信息(表演者的姓名、抵离日期、节目单、印刷材料等)。
其他有关互派团组的财务问题,由双方的组织表演机构直接商议,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八十条 双方应遵照本国国家法律促进发放参加本计划中所设想的交流项目人员的签证。

 

第八十一条 如认为必要,双方可要求就本计划的规则与实施举行协商会议。


本计划在双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有关国内相关程序已办理之后,方才生效。
本计划自生效之日起一年有效。在新的协议签订以前,本计划于随后的每年自动续期一年。
本计划于2007年5月10日在安卡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文本有分歧,应参考英文文本。
孙国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