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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菲律宾共和国国家经济发展署、贸易工业部关于建立经济合作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



根据二○○六年六月五日在马尼拉签署的《中菲关于建立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菲律宾共和国国家经济发展署、贸易工业部(以下简称双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中菲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建立中菲经济合作工作组。矿业合作联合工作组和基础设施合作联合工作组将并入中菲经济合作工作组。上述两个联合工作组将在本谅解备忘录生效之日起终止运行,其职能将转入中菲经济合作工作组。农业联合工作组在《中菲两国政府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议》的原则下根据现有的合作协议继续履行其职能。

第二条



中国商务部和菲律宾国家经济发展署副部级官员任中菲经济合作组组长,工作组其他成员由双方各自指定。
双方确保工作组充分体现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代表性。

第三条



中菲经济合作工作组应依照各自国家法律和政策,积极推动两国企业在以下领域开展有效合作:农业,包括农业种植、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农机合作等;渔业,包括渔业捕捞、水产养殖、渔业加工和技术交流等;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铁路、机场、港口、公路和高速公路、桥梁、电讯、水利(包括灌溉工程)、供水、燃气管网、污水处理等;住宅建设;采矿、矿产资源开发;能源;制造业,包括金属/机械/运输装备/仪器零件和电子产品、成套设备、轻工,恢复和投资纺织厂及制衣厂;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旅游;集装箱检查设备;远程教育通讯网;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工作组将直接、尽职地向中菲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报告。

第四条



由双方有关部门组成的中菲经济合作工作组负责研究本备忘录第三条所规定领域的合作模式,确定重点合作项目,以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双边经济合作,制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指导各自企业按市场规则确定并实施互利合作项目,研定具体合作模式,包括融资和技术安排。具体合作项目由企业按双方国家的市场规则负责实施。

第五条



中菲经济合作工作组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一次会议将在本备忘录签署后尽快举行,以就双方同意的合作领域起草发展规划。

第六条


本备忘录将自双方完成国内生效的法律程序后、通过外交渠道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备忘录有效期十年。如一方未在本协定到期前六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备忘录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顺延。
本备忘录的任何修改和终止不影响已签订合同或正在实施项目的效力,所有这些合同或项目应被完成。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七年一月十五日在马尼拉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菲律宾共和国国家经济发展署
代  表                        代   表
廖晓淇                         奈 利
菲律宾共和国贸工部
代   表
托马斯.阿基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