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五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
一、回顾了一九九四年两国间的进出口商品情况,并注意到两国贸易额有所增长,贸易平衡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在该年度,中国方面向菲律宾出口了大豆、豆粕、煤、机械、纺织品、化工品、食品、其他原料、电动机、柴油和其他商品。同时,菲律宾方面向中国出口了化肥、电解铜、铜精砂、铬矿、鲜香蕉和鲜芒果、椰油、腰果仁、化工品、建筑材料、脂肪酸、食品和其他商品。
二、双方同意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扩大一九九五年的双边贸易额,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一九九五年两国进出口贸易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1.一九九五年中国方面准备从菲律宾进口以下商品:(商品表略--编者注)
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根据中国的需要和菲律宾的供应可能而定。
2.一九九五年菲律宾方面准备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商品表略--编者注)
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根据菲律宾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将由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安排。双方应共同努力,争取求得双边贸易的大体平衡。
四、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贸易并无限制之意。为此,双方同意采取具体措施协助贸易机构和企业,通过相互交换最新的有关贸易和经济的信息、互派团组、以及相互提供举办贸易展览会的便利,来寻求贸易机会,并保证放松配额和外汇分配管制和消除其他贸易障碍以积极发展中菲贸易关系。
五、双方同意,在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中对双方公司、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如:(1)对各种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2)提供机器设备及零部件,派遣提供咨询和技术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3)根据对方国家的外资法,进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创办合作项目。
六、菲律宾方面请求中国方面对两国有关企业正在洽谈或已经谈妥的发电设备和其他成套设备的对菲出口提供信贷和作出其他的支付安排。
七、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的官员和菲律宾贸工部的官员将在本议定书执行年度的中期举行会晤,以便回顾和促进两国间的贸易活动。
八、双方同意将一九九五年的双边贸易额指标定为七亿至九亿美元。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在菲律宾共和国马尼拉举行的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签订,正本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国华 赛拉萨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