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科学
技术合作第四次会议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5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25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四日在马尼拉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程飞副部长率领的中国代表团和由菲律宾共和国公共工程和公路部何塞.西霍科副部长率领的菲律宾代表团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一日在北京举行了中菲科技合作第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和菲律宾共和国代表团名单见附件一。
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一九八一年科技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关于双方尚未执行的项目,双方决定:(1)中方项目“考察铜矿山开拓与采选矿方法”于一九八二年执行;(2)中方于一九八二年一季度向菲方提供三至五种棉花种子;(3)菲方于一九八二年一季度向中方提供药用植物标本;(4)菲方于一九八二年一季度向中方提供各种天然纤维的种子和种植材料。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一九八二年科技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菲方同意承担中方项目六项,详见本议定书附件二。
二、中方同意承担菲方项目六项,详见本议定书附件三。
三、派遣考察、实习组的一方将负担考察、实习组的往返旅费。考察、实习组在接待一方的食宿费、医药费和国内交通费由接待一方负担。
四、双方相互提供的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样品和技术资料等费用互免,由提供一方提交需要一方的大使馆,并由双方代表办理交接证件。
五、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新项目提出,经外交途径共同商定,可在一九八二年执行并在下届会议议定书中追认之。
双方同意,双方除提出申请项目外,还可提出科技合作推荐项目,供对方参考。
双方同意中菲科技合作第五届会议将于一九八二年下半年在马尼拉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附件一、二、三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均用英文写成,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菲律宾
政府经济合作代表团团长对外 政府科技合作代表团团长
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公共工程和公路部副部长
程 飞 何塞.西霍科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