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8月11日
生效日期1994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商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管理与研究
1.双方互派一文化官员代表团(十人)访问;
2.双方互派一教育代表团(六至七人)访问;
3.双方每年互派两名舞蹈教师访问,在合适的院校进行为期二周的芭蕾舞和民间舞的课堂教学和考试管理的考察,并观摩教学演出;
4.中方将派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一人访菲一个月;
菲方将派菲律宾社会科学理事会学者一人访华一个月,以加强在社科领域的合作;
5.双方互派穆斯林专家访问(二人)。
二、表演艺术
6.双方同意实施中国厦门市文化局与菲律宾融合文化基金会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签署的备忘录;
7.双方每年互派音乐家代表团(八至九人)访问,为期一周。
三、视觉艺术
8.双方互派三名美术家访问,为期两周。
四、教育
9.双方根据各自需要每年互换三名奖学金名额,接受大学本科生、研究生或访问学者学习、研究。具体学习专业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0.中方每年将派一名教师访菲为菲教师和学生进行汉语教学示范;
菲方每年将派教师(二至三人)访华短期学习,考察汉语言教学技巧及新趋势;
11.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开展校际交流。具体合作事宜由双方有关高等院校直接商定。
五、图书、出版
12.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出版物的交换和图书馆专业人员的交流;
13.双方鼓励并支持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
14.双方鼓励互派出版代表团访问。
六、医药卫生、体育
15.双方互派教学人员开展医学实验室和物理疗法方面的讲学或接受培训的交流与合作;
16.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两国体育组织协商,互派运动员进行比赛和技术交流。
七、研讨会
17.双方鼓励本国学者、专家参加在双方国家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八、关于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18.派遣国负担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接待国负担来访团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并符合国际上都能接受的与来访者级别相应的标准;
19.本执行计划内菲方所派人员及代表将免付菲律宾旅行税;
20.派遣国所派团体,如在接待国滞留超出执行计划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日期,费用将由派遣国负担;
21.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教育文化体育部另行商定。
九、其他
22.双方鼓励并支持进行民间文化交流,有关要求和待遇条件由双方有关单位另商;
23.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实施细节由中国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4.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5.本执行计划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在马尼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马尔西亚尔.萨尔瓦铁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