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生效日期2001年3月23日)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一条,本协定不能被认为妨碍菲律宾根据其国内法规定对可以居住在中国的菲律宾国民征税。然而,对其已支付税款将不给予抵免。
二、关于第八条,如果菲律宾签订任何条约或协议对另一国居民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或减征菲律宾所得税,菲律宾将给予中国居民同样的免税或减税。同时,中国也将给予菲律宾居民相应的免税或减税。
三、关于第十条第二款,如果菲律宾签订任何条约或协议对另一国居民取得的股息免征或减征菲律宾税收,菲律宾将给予中国居民同样的免税或减税。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金人庆 埃斯比里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