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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
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九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拟于一九八九年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以下商品:
木材和木材制品
砂仁
安息香
穿山甲鳞片
第二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拟于一九八九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以下商品:
轻工业品  农机具
纺织品   燃料油
家用电器  钢 筋
发电设备  水 泥
第三条 上述商品的具体品种、数量将视两国贸易公司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洽商的结果而定,并签订贸易合同办理。
第四条 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进出口商品交易对两国贸易公司之间的其他交易没有限制之意。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老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郑拓彬               炮.本纳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