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邮政电信署关于共同开展农村通信适用技术示范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邮政电信署(以下简称“中方”、“老方”或“双方”):
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各成员国政府信息通信主管部门部长于2005年5月12日在中国北京通过的《中国-东盟建立面向共同发展的信息通信领域伙伴关系北京宣言》(以下简称《北京宣言》),以及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政府代表与2007年1月14日在菲律宾宿务签署的《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共同发展的信息通信领域伙伴关系北京宣言〉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意识到认真落实《北京宣言》及《行动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双方信息通信领域发展和互利共赢,巩固和深化双方面向共同发展的信息通信领域伙伴关系;
认识到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国与老挝在信息通信领域的合作已取得积极成果。
双方为落实《行动计划》第二条“普遍服务”内第(三)款“农村和边远地区通信”的第3点“开展农村通信适用技术示范项目,推广低成本、高效率、易维护的解决方案”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在老挝合作开展农村通信适用技术示范项目。
第二条 实施单位
一、双方同意采用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备作为该示范项目的解决方案。
二、双方同意由老挝电信企业公司(ETL)作为该示范项目的老方实施企业。
第三条 合作形式
一、双方根据本备忘录开展合作应遵守两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双方应为按本备忘录实施的合作项目的运行维护提供必要便利。
第四条 资金和资源
双方根据本备忘录开展的合作活动应获得相应资金包括技术援助:
中方将安排相关企业为此合作项目赠送网络设备和终端设备并明确网络容量,而且中方将负责办理设备出口的手续并将设备运输至老方指定地点。
老方将安排相关企业提供安装设备所需要的空间、电能,并负责与骨干网的互联互通。
第五条 有效期
一、经双方书面同意可随时对本备忘录进行修订。所作修订应以双方同意的日期为正式生效日期,且应被视为本备忘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前至少90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有效期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
本备忘录于二○○八年三月十四日在中国昆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老挝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邮政电信署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