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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10月8日
生效日期1989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鼓励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图书馆、博物馆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艺术演出和展览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一、互派艺术家访问,交流经验;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专家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相互交换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及其他出版物;
五、鼓励缔约国的学者、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根据可能互为提供方便。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专业人员进行访问和交流经验。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影和电视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促进并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资料交换和专业人员互访的合作关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老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通沙瓦.凯坎皮吞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