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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缅甸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在二○○一年十月一日至二○○六年九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缅甸政府提供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缅甸农业机械制造厂项目,余额用于双方商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缅甸政府自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至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缅甸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偿还时,按本贷款使用期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缅甸政府偿还贷款时使用的可兑换货币的中间汇率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本贷款的偿还结算汇率。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缅甸中央银行另行签订。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在仰光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中文与缅文文本解释发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缅甸联邦政府代表
王   毅               吴 当 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