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卫生合作协定
(卫国际函〔2003〕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加强两国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经友好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卫生交流与合作,鼓励卫生、医学、科研和教育机构之间,在互利的基础上,在各自权限的范畴内开展直接合作,并优先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
(一)疾病控制;
(二)医疗服务;
(三)医学科研;
(四)医学教育;
(五)传统医学。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各自能力所及和现有条件下,鼓励开展:
(一)互派医学专家和考察团访问;
(二)出席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专业和学术会议;
(三)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
(四)开展边境省份的卫生合作;
(五)经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活动中开展双边卫生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互派的医学专家和考察团的费用,派遣方承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开展的一切交流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均应依据两国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三年一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甸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缅甸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