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扩大和促进双方在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深化双方在多边贸易领域和世界贸易组织内的支持与合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备忘录:
第一条 目标
通过共同努力,双方决定:
(一)加强与扩大双方在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的合作。
(二)加强双方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之间的联系,促进对话与交流。
(三)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开拓新的合作领域与合作方式。
(四)积极推动企业参与双方确定的合作领域,包括能力建设、商业合作、人员交流及技术转让。
第二条 合作领域
双方确定在下述领域开展合作:
(一)扩大双边贸易和相互投资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扩大双边贸易,鼓励各自国家的企业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和洽谈会。
加强双方在贸易和投资政策和法律方面信息的交流,交换投资信息,确定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投资项目。
(二)石油和天然气
双方将加强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合作,鼓励企业参与石油和天然气上游和下游领域的商业合作,尤其在原油、液化天然气及石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加工与销售方面的合作。
(三)农业合作
双方将促进农产品、食品加工和收成后技术、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技术转让、农业生产与销售领域的合资经营、以及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四)基础设施开发
双方将在运输、能源、通讯、供水系统、港口和机场建设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合作。
(五)企业间合作
双方将采取措施便利两国企业间,尤其是中小企业间在贸易、投资、技术研发和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
(六)其他双方确定的经济合作领域
双方可就在未来确定的任何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第三条 磋商机制
双方政府的高级官员将在必要时,就备忘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四条 国内法和国际协定
本备忘录应不违背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在参加的任何国际组织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生效和修改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任何一方提前6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将始终有效。
任何一方都可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经双方同意的修改内容将从双方商定之日起生效。
对本备忘录所做的任何修改或终止将不影响正在进行中的项目或安排,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本备忘录由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备忘录的解释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商务部副部长 首相府常务秘书
安 民 佩欣.达图.哈吉.叶海亚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