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文莱达鲁萨兰国工业与初级资源部关于中国公民自费赴文莱旅游实施方案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文莱达鲁萨兰国工业与初级资源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
注意到双方对发展负责任的、规范的旅游的关注;
为保证中国公民自费赴文莱旅游的健康发展;
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1.双方同意,将各自指定若干家信誉良好的旅行社从事中国公民自费赴文莱旅游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将指定65家旅行社(名单详见附件1)。被指定的65家旅行社名单将提供给文莱达鲁萨兰国工业与初级资源部和文莱达鲁萨兰国驻华大使馆。
2)文莱达鲁萨兰国工业与初级资源部将指定34家旅游社(名单详见附件2)。被指定的34家旅行社名单将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大使馆。
3)如指定旅行社的名单发生变化,双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双方同意,为实施本谅解备忘录所规定的中国公民自费赴文莱旅游,双方将要求各自指定旅行社只能与对方指定旅行社建立业务关系并签订业务合同。
3.双方同意加强合作,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被指定的旅行社违规操作,损害旅游者利益,双方要对相关的指定旅行社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
第二条
1.双方同意,中国公民自费赴文莱达鲁萨兰国旅游应以团队形式进行,每个团至少由5人组成。旅游者应以整团的形式进出境。
2.双方同意,中方旅行社应为每个团配备一位领队。
3.双方同意,每个团在文莱达鲁萨兰国的行程期间,文莱的接待旅行社应为该团指派一名导游。
第三条
1.中方指定旅行社在为其旅游团申请赴文莱签证时需要向文莱达鲁萨兰国驻华大使馆提供如下材料:
1)指定旅行社代表的公函;
2)旅游团名单;
3)旅行团每个成员的签证申请表;
4)旅行团每个成员的有效护照;
5)旅行团每个成员的签证费;
6)旅行团每个成员的两张护照照片。
2.双方同意,文莱达鲁萨兰国驻华大使馆只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提交的签证申请。如文莱达鲁萨兰国驻华大使馆为中方指定旅行社之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旅游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对由此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内可能导致的问题不负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将指派旅游团队签证专办员。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将发放签证专办员佩带的证件,并由文莱达鲁萨兰国驻华大使馆认可,以证明签证专办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所任命。文莱达鲁萨兰国驻华大使馆将为签证专办员的工作提供便利。
第四条
1.双方将要求指定旅行社让每个旅行团了解文莱达鲁萨兰国的有关法规。
2.如果旅行团中某个团员违反了移民法规,遣返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如果当事人无力支付,应由文莱的接待旅行社垫付,再向中方的组团旅行社报销。
第五条
1.对本谅解备忘录修改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2.如果在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分歧或异议,双方将本着友好、相互尊重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解决问题。
3.在中方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将通知文莱达鲁萨兰国工业与初级资源部实施本谅解备忘录的日期。然后,双方将尽快实施本谅解备忘录。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0年11月17日在斯里巴加湾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