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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卫生部卫生合作二○○七年至二○○九年度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卫生部代表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回顾,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在斯里巴加湾市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根据备忘录第六条的规定,签订本执行计划,以便实施备忘录的目标。
双方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 交换立法资料和卫生信息



一、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出版物或其它方式,交换有关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其他信息资料。
二、双方在本执行计划中不能要求对方提供机密资料、或泄露可能妨碍执法、或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任何公共机构或私营机构的合法商业利益的任何信息资料。

第二条 互派卫生人员和考察团



一、双方以学习和交流经验为目的,在下列领域互派卫生人员和考察团:
--传统医学的信息收集与分析、政策法规及中西医结合
--妇幼卫生
--继续医学教育
--肿瘤学
--新生儿学
--肝炎
--整形外科
--康复医学
--健康促进(如肥胖症等)
二、互派卫生人员和考察团需经双方同意并提供具体计划,包括代表团成员名单、职务和访问目的,访问需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

第三条 卫生机构的合作



双方鼓励两国卫生机构的合作,包括建立姐妹医院的项目和在卫生机构之间开展直接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培训和研究



根据各自国家的资源与需求,双方将交换人员到对方国家开展研究与培训项目。研究与培训的领域如下:
--中国中医药与文莱草药
--妇幼卫生
--肿瘤学
--新生儿学
--肝炎
--整形外科
--康复医学
--健康促进(如肥胖症等)

第五条 招聘医学和辅助医学人员



根据备忘录第五条规定,并根据各自国家的需要,双方同意招聘医学和医学辅助人员到对方国家工作。同时应遵从对方国家人员注册管理规定。

第六条 财务规定



在本执行计划的框架下,有关合作活动经费的财务安排需经双方同意,按照资金的情况个案处理。

第七条 补充和修改



本执行计划经双方同意后可以修改和补充,双方接受后开始生效。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就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补充相关内容。

第八条 双方的争议



双方如对本执行计划的解释和实施发生争议,将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商和谈判,友好解决。

第九条 生效


本执行计划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双方如无不同意见,可继续延长。
本执行计划于二○○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里巴加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写成。双方各保存三种文本中的一份原始文本。如对中文文本或马来文文本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莱达鲁萨兰国
卫生部                    苏丹陛下政府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王国强                    哈扎伊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