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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新加坡在成都设立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去文


(2006)部领字第144号

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2006年3月29日第BEJ/040/2006号照会,内容如下:
“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新加坡共和国政府确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在成都设立新加坡共和国驻成都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在成都设立新加坡共和国驻成都领事馆,领区为四川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新加坡共和国驻成都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双方将根据包括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于北京

新方来文


BEJ/040/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