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新加坡共和国新闻通讯及艺术部对于在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研发领域中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新加坡共和国新闻通讯及艺术部(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于1992年3月2日在新加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认识到:
1.双方在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研发领域合作的重要性;以及
2.互动数字媒体在数字经济上的显著作用;以及
3.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的发展对于双方实现共赢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条 合作的目的
1.1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以适合于双方的利益和能力的方式,将依照此谅解备忘录开展的合作着重在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研发领域。
第二条 合作的范围
2.1 双方同意在以下存在共同利益的领域开展合作,其应包括但不限于:
政策和信息的交流
2.1.1 交换并分享与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研发相关的信息和知识;
2.1.2 通过人员交流增进相互的理解和信任,包括政府官员、互动数字媒体产业从业人员和技术专家;
2.1.3 每年举办涉及双方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流访问,以交流信息并对合作进程进行回顾。
培训和人力资源发展
2.1.4 通过培训课程、研讨会、讲座、国际会议和互派职员促进双方在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研发领域的交流和人力资源发展。
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研发
2.1.5 确认、促进及连接在新加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学、研究机构、潜在生产商和公司参加两国互动数字媒体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
2.1.6 协助机构和个人(前第2.1.5条所提及)达成关于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研发领域的独立的双边合作协议,以促进双方所支持的合作计划的实施。
促进产业发展
2.1.7 以新加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界互动来促进数字媒体技术产品的市场化。
2.2 双方应组成联合工作组以推动在此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的合作,工作组由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及双方不时可能确认的其它相关机构。
第三条 资金和资源
3.1 双方同意在第2条中列出的任何被同意的合作或合作项目条件都应成为另外由有关机构或个人(前第2.1.5条所提及)通过谈判一致达成的单独合同的主题。任何拟合作项目的提议及/或执行应取决于是否有经费来源和人力资源及有关方的共同协议。
3.2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应全数承担其在本谅解备忘录下向另一方的任何承诺所带来的所有成本,也应承担依照本谅解备忘录要求另一方的任何其他许诺所带来的成本。
第四条 知识产权事项
4.1 双方同意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4.2 合作参与各方将对有关于或源自于合作活动的知识产权予以充分以及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应基于各自贡献和公平利益。
4.3 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分配应根据各项目合作者共同制定的项目管理计划或者项目合作合同确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同将依据中新两国现行法律法规签订。
4.4 为本谅解备忘录的目的及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此术语包括有关于以下各项的权利:
(1)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一切领域的人类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外形设计,
(6)商标、服务标牌,商号和牌号,
(7)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以及其他所有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者是艺术领域的知识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一般原则
5.1 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任何一方提前六(6)个月以书面方式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
5.2 双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可以在任何时间经双方书面同意进行修改。
5.3 除了5.5条的规定,本谅解备忘录不产生任何强制性的权利或者对双方产生任何有法律约束的义务。本谅解备忘录执行所产生的任何问题和争议,双方应当尽可能抱着良好的信念通过咨询和协商的方式解决。
5.4 任何一方无权代另一方做出对另一方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或者为或代表另一方做出任何承诺、代表或保证。
5.5 双方同意并承诺对于本谅解备忘录的任何谈判和相关于任何一方所有的秘密信息进行保密及采取事前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雇员、代理机构、签约方、次签约方、次许可方、律师和其他任何专业咨询者对这些信息保密。
但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公开信息:
(1)被法院或其它政府性、规范性主体提出为满足法律性要求,要求其公开,则其可以公开,但需要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对方;
(2)该信息非因一方的疏忽或对此谅解备忘录的违反在公开时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或已被公众所知悉或被获得;或
(3)此项公开得到了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第5.5条在本谅解备忘录届满或终止后仍将适用,没有时间限制。
5.6 本谅解备忘录终止后一个月内将不影响在本谅解备忘录项下的活动,这些活动是指在通知终止时仍在进行的项目。
5.7 所有关于本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交易和/或安排的公开和公告必须在被任何一方公开前经过双方的协调及被双方同意。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8年3月3日在新加坡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由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加坡共和国
科学技术部副部长 新闻通讯与艺术部常任秘书
曹健林 陈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