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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族和山区委员会合作协议



为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发展两国政府民族工作部门之间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族和山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在平等、团结和友好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采取多种适当的形式,在学术、文化、教育、经济等民族工作领域开展合作,以促进两国的民族团结与进步,为维护国家统一、稳定和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两国政府民族机构正式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为加强友好往来和交流,双方将按对等的原则,每两年互派一个部长级代表团互访,考察、交流民族工作情况、经验,并就与本协议有关的内容交换意见。

第三条



双方同意,介绍各自的民族问题研究部门和专家、学者建立联系,包括不定期互访,互邀参加有关学术会议,交流学术信息、书刊资料。

第四条



双方同意,在内容和条件允许范围内,介绍各自所属单位进行对口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双方将在尊重中越两国业已签订的有关协议和本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促进和加强两国边境地区民族工作机构之间的友好关系,为促进两国边境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作出贡献。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十年有效。若无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通报对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然延长,每次五年。
若有必要,双方可经协商一致后,对双方均关心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南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民族事务委员会        民族和山区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司马义.艾买提        黄德宜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