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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共同建设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的人员、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交通工具经中越河口-老街口岸通过中越边境手续的议定书
(1999年5月31日)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为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以下简称“界河公路桥”)的修建提供良好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议定书规定的简化手续只适用于在建桥期间从事共同建设界河公路桥的人员(以下简称“人员”)、用于建桥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交通工具通过中越河口-老街口岸出入中越边境。
第二条
一、双方在桥头划出必要区域,包括毗邻河面、陆地,作为施工封闭区(以下简称“封闭区”)。人员可在封闭区内及封闭区之间的河面从事与建桥有关的活动,并可使用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交通工具。必要时,在向有关边防机关通报或在紧急情况下即时通报后,人员可到封闭区以外执行抢险任务。与建桥无关的人员和水陆交通工具,不得在两国封闭区中出入、停留。
二、封闭区周围及其之间的河面应设有相应的识别标志。
封闭区由双方边防检查机关各自监护管理。
三、封闭区的工作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交通厅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交通厅共同协商制定。
第三条
一、双方人员持“临时进出中越边境通行证”(以下简称“临时通行证”),出入本方封闭区及通过本议定书第一条指定的中越河口-老街口岸,按照已定线路免签证出入对方封闭区。特殊情况下,需在该口岸关闭期间出入境或在封闭区停留的,应征得双方边防检查机关同意。“临时通行证”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出入境活动。
二、“临时通行证”式样由双方边防检查机关共同商定。“临时通行证”的内容应包括:号码、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持证人在封闭区的工作职务、有效活动范围、有效期和注意事项。
“临时通行证”用中文和越文印制。
三、双方相互提供本方持用“临时通行证”人员的名单,存档备查。名单内容应包括“临时通行证”的所有资料。双方边防检查机关凭“临时通行证”,必要时核对名单登记验放。
四、出入封闭区的施工材料、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须张贴“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式样由双方边防检查机关和海关商定。
五、“临时通行证”由双方边防检查机关负责签发,“识别标志”由双方海关部门负责签发。
双方相互提供将在封闭区使用的施工材料、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种类的详细统计清单。
第四条
一、在建桥期间,为便于工作,双方允许人员在对方封闭区内使用必要的通讯工具;在封闭区使用的通讯工具须粘贴双方职能部门签发的专用标签。
二、通讯工具在对方封闭区使用前,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执行机构应向对方通报其种类、数量、型号、工作频率和呼号,在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一、双方在封闭区内应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对与施工有关的物品和文件予以保护。
二、施工人员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
三、施工作业时,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双方执行机构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给对方国家公民的财产及环境带来损害。
第六条
一、双方商定,对与建桥有关的施工设备和交通工具以及允予使用的通讯工具暂准进口并暂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施工设备和交通工具以及通讯工具须在完成建桥任务后返回本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对方国内销售。
第七条
因解释及实施本议定书产生的问题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以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界河公路桥交付使用之日起第三十天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居昌               阮越进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