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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设立越南驻华使馆领事部驻昆明办公室达成协议的换文

越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确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基于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和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在昆明设立办公室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设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驻昆明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昆明领事办公室)。
二、驻昆明领事办公室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执行领事职务。
三、驻昆明领事办公室及其领事官员享有《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便利、特权和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驻昆明领事办公室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于北京

中方复照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二○○二年六月十一日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越方来照,略--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