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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南宁市和昆明市设立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强双边领事合作和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就两国相互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分别在南宁市和昆明市设立总领事馆,驻南宁市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驻昆明市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云南省。

第二条



根据对等原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增设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开设本协定所述之总领馆。

第四条



双方应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签订并于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和各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彼此在对方设领及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双方将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二○○三年十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周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