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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开展“两廊一圈”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中越领导人于2004年5月在北京和2004年10月在河内就推动中越“昆明-老街-河内-海防”和“南宁-谅山-河内-海防”等“两个经济走廊”以及“环北部湾经济圈”(以下简称“两廊一圈”)合作达成的共识,
为了加强中越两国在“两廊一圈”范围内的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经济繁荣,推动双边经贸合作和两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
兹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中越“两廊一圈”合作的范围包括中国的云南、广西、广东、海南四省区和越南的老街、谅山、广宁、河内、海防五省市。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中越“两廊一圈”合作在两国总体合作框架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多双边机制下进行,总体目标是在“两廊一圈”范围内,为企业开展经贸合作创造便利条件,提高合作水平,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中越经贸合作和两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两廊一圈”合作在中越两党总书记共同确定的“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十六字方针指导下,按照平等互利、统筹协调、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开展。

第四条



双方同意,在“两廊一圈”范围内重点在下列领域加强合作:
(一)基础设施,包括铁路、公路和港口;
(二)货物和旅客运输;
(三)资源开发与加工;
(四)进出口贸易;
(五)农业;
(六)工业;
(七)旅游业;
(八)北部湾合作,包括渔业和油气合作;
(九)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



双方同意首先开展在“两廊一圈”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资源开发与加工、口岸建设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领域的合作,优先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逐步带动其他领域共同发展。

第六条



双方同意加快在“两廊一圈”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双方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就“两廊一圈”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尽量相互协调。双方鼓励两国有实力的企业通过EPC(设计-采购-建设)、BOT(建设-经营-转让)等多种形式参与“两廊一圈”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越方建议中国以适当和互利的方式帮助越南尽快投资建设“两廊一圈”轴线高质量、快速的铁路和公路。中方注意到越方建议,并愿与越方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实施可行的项目。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企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资源开发与加工领域开展合作,并给予政策便利和支持。

第八条



双方同意共同推动“两廊一圈”范围内的贸易便利化。双方重申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履行降税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通关效率,加强合作和推行“一站式查验”通关模式,推动商务人员流动便利化,积极开展物流合作。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企业参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两廊一圈”范围内的展览会、研讨会和洽谈会,加强沟通和联系,增进了解和信任,共同寻求合作机会。

第十条



双方同意在中越两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两廊一圈”合作工作组,由双方有关部门和省份代表共同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在中越两国轮流举行会议,相互通报“两廊一圈”范围内的合作情况和双方有关部门及地方的政策法规,就存在问题相互交换意见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促进“两廊一圈”合作健康顺利发展。

第十一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在谅解备忘录期满前3个月,如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则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南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薄熙来        武洪福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