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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
关于一九七六年中国向越南提供一般物资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向越南提供无息贷款的协定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国在一九七六年将按照本议定书附件所规定的物资清单供应越南一般物资,该附件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按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所供应的一般物资的价款,在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关于中国向越南提供无息贷款的协定中所规定的壹亿元人民币中支付。
第三条 中国贷款项下供应越南一般物资的价格,由两国政府贸易机构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本议定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执行,并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签订供应货物的合同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强              李  班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