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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权原则基础上的经济、贸易合作的发展与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越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旨在为两国在经济、贸易方面的合作与意见交流创造便利的条件。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合作的发展,并为此积极提出建议;
二、监督和支持两国签订的经济、贸易合作方面的有关协议的执行,并研究和推动解决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三、共同探讨两国在经济、贸易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第三条
一、委员会由中方组和越方组组成,各组设主席一人和秘书一人;
二、委员会双方主席相互通报本组的成员及其变动情况;
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双方秘书办理。
第四条
一、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由双方另行商定,轮流在两国举行。每次例会的地点、会期、议题、日程及双方主席的级别,届时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例会前,经双方商定,可召开高级官员级或工作组级预备会议;
三、例会由委员会双方主席共同主持;
四、每次例会结束时,由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五、委员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越文。
第五条 本协定的签订,不影响两国间签订的其他协议的执行。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中越双方根据本协定签署的任何协议和/或合同的效力和执行。
第六条 缔约双方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以及在对本协定的解释上发生分歧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将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并自缔约双方确认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办定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黎文哲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