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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的协定
(1999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方便两国人员的往来,适应两国间经济贸易及客货运输增长的需要,就共同建设、使用和管理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以下简称“界河公路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界河公路桥系指双方共同建设的跨越两国界河(南溪河)下游主河道上的公路桥主桥和桥头引道。
二、双方主管机关: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越方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三、双方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界河公路桥的执行机构:
中方为云南省交通厅;
越方为老街省交通运输厅。
上述执行机构将协调、落实本协定。
第二条
双方将在下列原则基础上进行合作:
(一)界河公路桥的修建,不应改变南溪河下游的水流流向和两国边界走向,不应影响两岸已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安全,而应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和保障其他方面的安全;
(二)界河公路桥由双方建设,建成后归双方共同使用。双方以该桥中间墩的中央为桥的分界,拥有各自产权,并各自对其产权部分进行管理;
(三)界河公路桥中间墩以中越两岸桥轴线处已建永久性挡墙墙顶外缘间距即双方统一数据119.23米的二分之一点为中间墩中心点位置。此位置是大桥建成后双方管理的桥界,不得为任何一方援引作为今后各自边界划分主张的依据。
第三条
一、界河公路桥桥位选定在南溪河中越铁路桥下游约150米处,符合双方城市发展规划要求。
二、界河公路桥桥面与铁路桥桥面同高,界河公路桥行车道宽8米,两侧各设3米宽人行道,桥梁全宽15米。
第四条
一、界河公路桥的主桥由两国合作修建,中间墩至桥头及各方引道和服务设施由双方各自负责建设,引道和服务设施应与主桥同步建成。
二、为保障界河公路桥的美观和技术要求,在施工前双方应交换意见,统一全部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
三、中间墩的设计和监理由中方承担,施工由越方承担,设计方案由双方共同审定。
第五条
界河公路桥的建设和管理费用按如下办法承担:
(一)中间墩至本方河岸的主桥及各自桥头引道和服务设施的建设、维修和管理费用由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执行机构各自承担;
(二)中间墩建设费用双方各承担50%,预算由双方共同审定。
第六条
一、考虑到两国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差异,中越专家联合工作组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已就界河公路桥的技术性问题举行了四次会谈协商,双方同意将专家联合工作组达成的会谈纪要作为本协定的附件。
二、为使界河公路桥的设计、施工顺利进行,在界河公路桥建设期间,由专家联合工作组继续协商有关技术和其他方面的问题,并报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执行机构认可。
三、主桥的总体设计由专家联合工作组协商统一。
第七条
为确保界河公路桥建设的顺利进行,双方还将同时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共同建设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的人员、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交通工具经中越河口-老街口岸通过中越边境手续的议定书》。该议定书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包括中间墩在内的界河公路桥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问题,由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执行机构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另行商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居昌               阮越进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