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越南民主共和国将四所学校由中国桂林迁回越南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5年7月13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关于中国给予越南成套设备和技术援助的议定书》附件的规定,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在越南人民抗美救国战争期间,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份起,先后将阮文追学校、越南南方普通学校、越南南方民族学校和越南南方儿童学校迁往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办学。一九七五年一月,越南政府提出将上述四所学校全部迁回越南,中国政府表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代表团,同越南民主共和国教育部代表团,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九日至七月十一日,在中国桂林,就上述迁校的具体事宜,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会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关于两国协议的执行情况
根据中、越两国教育部代表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越南民主共和国几所学校迁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问题的会谈纪要》和一九六八年八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在中国桂林的越南学校问题第二次会谈纪要》的规定,越南政府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份起至一九七五年八月份止,先后派往中国桂林上述四所学校的师生共五千一百八十六人,其中:一九六八年越南政府已将阮文追学校的学生和设备以及越南南方普通学校、民族学校的高中学生全部迁回越南共一千九百九十七人;逐年毕业并已先后回到越南的师生二千一百七十九人;因病因故死亡的十四人;一九七五年八月份越方最后迁回的三所学校的师生共九百九十六人。
越南学校在桂林办学期间,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由越方负责;学校校舍由中方建设,教学和生活上所需的物资、设备由中方协助组织供应,炊事员、理发员、水电工等服务人员,由中方根据越方的要求派遣。经中、越双方共同努力,两国上述有关协议得到了圆满执行,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二、关于四所学校财产的处理问题
按照两国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会谈纪要的规定,中国政府为越南政府在桂林建设的四所学校,总建筑面积为五万七千二百七十三平方米,于一九六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交给越方使用。这些学校迁回越南以后,关于财产的处理,双方将按照两国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二日的换文规定办理,即:上述四所学校的地产、房产及房屋设施,所有权归中国;学校内的教学设备、器材、家具等物品,所有权归越南,迁校时由越方自行处理。
三、关于四所学校经费最终结算问题
按照两国会谈纪要和换文的规定精神,桂林四所学校的房屋建设费用、修缮费用、中方为学校服务的工作人员全部费用、越方人员在中国医院治疗的费用以及新校舍建成之前,中方为越南师生在桂林市借用校舍的修理费用和搭建临时用房的费用,均由中方承担,不向越方结算;用于购置学校内的教学设备、器材、家具等所需的开办费用,以及用于学校的教育经费、越方人员的生活行政费等经常费用,均由越方承担,在中、越两国政府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关于中国给予越南经济技术援助的协定》规定的援款项下结算。
从一九六七年一月份起至一九七五年六月份止,中国方面根据越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和桂林四所学校越方联络办公室提出的预算,通过中、越两国国家银行的13A账户,共计拨付给越方六百四十六万五千一百零三元五角二分人民币(详见本纪要附表,该附表为本纪要的组成部分)。上述金额作为越南在桂林四所学校费用的最终结算金额。
四、其他问题
鉴于越南在中国桂林的办学工作已经结束,中越双方签订的有关桂林四所学校的协议、换文、会谈纪要中的各项规定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双方同意,自本会谈纪要签字之日起,中、越双方在桂林各自设立的“九二”学校联络委员会办公室,即行撤销。
本会谈纪要于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三日在中国桂林市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民主共和国
教育部代表团团长 教育部代表团团长
江 景 河 胡 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