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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1994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旅游业的发展,加强两国之间在旅游方面的合作,同意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互相尊重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长期合作发展旅游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旅游公司组织本国旅游者和第三国旅游者赴对方国家旅游。

第三条



双方将加强在旅游领域多方面的合作:
(一)支持两国的旅游企业建立和发展业务联系;
(二)鼓励双方旅游企业按照两国投资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旅游合作和投资。

第四条



双方将加强在旅游方面的经验和资料的交流。

第五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需经双方同意后用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越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毅                 杜光中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