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至二○○一年执行计划
(1999年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文化通讯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增进两国友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日签订的文化协定,就二○○○至二○○一年执行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五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七至十天;
二、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三十人组成的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演出,为期十四天;
三、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三人组成的美术展览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并举办展览,为期十天;
四、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五人组成的艺术研究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并进行艺术研究合作,为期十天;
五、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三至五人组成的群众文化代表团或文化计财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十天;
六、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五人组成的文物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十天;
七、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四至五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十天;
八、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五人组成的新闻出版代表团或版权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十天;
九、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四至五人组成的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十天;
十、双方在计划期间每年互派由五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十天;
十一、双方在计划期间每年互派由四人组成的戏剧家协会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十天;
十二、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四人组成的舞蹈家协会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十天;
十三、双方在计划期间每年互派由四人组成的电影家协会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十天;
十四、双方在计划期间每年互派由四人组成的摄影家协会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十天;
十五、双方在计划期间每年互派由四人组成的美术家协会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十天;
十六、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三人组成的音乐家协会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十天;
十七、双方鼓励两国现代文学作品的相互翻译、出版,交换文学刊物和交流文学活动信息;
十八、双方鼓励两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各协会相互交换有关杂志、报纸及资料,通报协会的各种活动信息并相互介绍优秀作品;
十九、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部门相互邀请对方文化艺术代表团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各项国际文化艺术活动,费用问题另行商定;
二十、根据本计划交换的代表团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则负担在其国内的有关费用;
二十一、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的演出和展览团体的道具、展品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有关接待演出、展览和在本国境内道具、展品的运输费用。演出和展览派出方应在演出和展览开幕前至少一个月将演出团体、主要演员简介、节目单、剧照及展览的说明、展品目录提供给接待方;
二十二、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二十三、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需调整项目或出现问题,将由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文化通讯部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阮科恬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