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双方紧急通报跨界河流自然灾害信息的协议
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两国睦邻友好关系,依据2001年9月12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双方”)认为有必要相互紧急通报跨界河流自然灾害信息。双方就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第一条
在友好合作、互信、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同意,相互紧急通报跨界河流发生的自然灾害信息。
本协议规定了跨界河流发生自然灾害双方紧急通报信息的程序。
第二条
本协议采用以下概念:
自然灾害--是指跨界河流流域内由于洪水和冰凌导致可能会发生对下游国家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的灾害性或灾难性事件。
自然灾害的监测--是指对洪水和冰凌灾害进行监测的活动。
执行机关--是指双方政府各自指定的本国负责实施协议有关条款的机关。
第三条
双方将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在当前技术水平和现有监测设施条件下,对洪水和冰凌灾害现象进行监测。
相互通报跨界河流流域内洪水和冰凌灾害现象、发展进程以及所采取的消除自然灾害的措施。
双方应进一步完善紧急通报设施,并进行必要的交流。
第四条
双方同意,由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授权其专家组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经联合委员会批准后,由执行机关执行。实施方案包括事件的起报标准和信息传输方式。
发生洪水和冰凌灾害时由双方执行机关根据实施方案直接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第五条
实施本协议的有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协议执行机关由双方各自指定,如执行机关名称改变或重新指定,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相互通报。
第七条
在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分歧,双方将通过磋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不影响双方参与其他国际条约应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双方可通过协商以纪要的形式或其它双方认可的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修改,这些补充和修改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在2001年9月12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有效期内有效。
本协议于2005年7月4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斯塔纳市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代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代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