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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通过中哈边境管道运输能源的海关监管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1997年9月2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
力求扩大和加强合作,认为双方的合作可以为提高通过中哈边境管道运输能源的海关监管效率创造良好的条件,
认识到对通过中哈边境管道运输的能源进行海关联合监管的必要性,
并为了发现和消除在通过中哈边境管道运输能源时发生的违反双方国家关于海关事务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议定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所用术语释义:
(一)海关当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方面系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监管委员会。
(二)能源:原油和天然气。

第二条



双方海关当局就通过中哈边境管道运输能源的海关通关和监管问题进行合作。

第三条



双方海关当局每月相互提供通过中哈边境管道运输能源的信息。该信息包括下列内容:发货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商品品名、商品编码、运输货物的体积、净重(千克)、毛重(千克)、货物进出时间(年月)。

第四条



根据相互交换所获取的通过中哈边境管道运输能源的信息,双方海关当局应相互通告不符的或者不确切的信息,并依照本国的法律共同采取措施查明原因。

第五条



在本协定生效之后1个月内,双方海关当局相互提供现行的各自关于能源海关通关和监管的法规文件的复印件,并在今后尽快相互通报双方国家海关事务范围内关于能源海关通关和监管的法律的一切变更情况。

第六条



一、双方海关当局交换以下信息:
(一)各自在能源海关通关和监管方面的工作经验;
(二)发现和消除能源运输中违反双方国家海关事务方面法律的方法;
(三)双方海关当局感兴趣的、已发现的能源运输中违反双方国家海关事务方面法律的违法事实;
(四)双方海关当局感兴趣的不违反双方国家法律的其他问题。
二、双方海关当局在对能源海关通关和监管方面相互给予协助,包括培训、提高双方海关当局官员对能源办理通关手续和进行监管的技能。

第七条



为实现海关联合监管,一方应保障另一方海关当局授权人员到达通过中哈边境管道运输能源的计量中心站。

第八条



为实施本协定第七条和第九条之规定,双方海关当局应每季度交换其授权人员名单,在授权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相互告知。

第九条



在对通过中哈边境管道运输的能源实施联合监管时,双方海关当局授权人员可以共同:
(一)加施和开启海关封志。
(二)按照本协定附件1的格式,开具在能源运输计量仪器上加施或开启海关封志的证明。该证明格式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每月抄取能源运输计量仪器上的读数,按照本协定附件2的格式,开具能源运输计量器读数抄写证明,签字并加盖印章予以确认。该证明格式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在确定由承运人制作的能源交接单上所有信息和应填项目属实后,在该交接单上签字并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第十条



双方海关当局在本协定框架内获取的信息、文件和其他情报,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仅限用于本协定规定的目的,其机密性应受到在接受方境内取得同类信息、文件或其他情报所应受到的相同程度的保护。
在本协定框架内获取的信息、文件和其他情报,除提供方海关当局书面同意并受该当局所规定的条件约束外,不应被用于其他目的,包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被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一条



如双方在各具体情况下,未就执行本协定费用支出达成其他协商意见,双方则根据本国法律确定的金额,各自承担其因执行本协定产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根据双方的协商并以单独议定书的形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该议定书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条



对双方在履行义务、实施和解释本协定条款中出现的任何分歧和争议,应当通过双方海关当局相互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适用,自通过外交渠道收到关于双方业已完成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手续的最终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其中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通过外交渠道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应自另一方收到终止协定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哈萨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如对本协定条款解释出现分歧,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牟新生        托卡耶夫
(签 字)      (签 字)
附件1

关于加施和开启海关封志的证明

200__年____月____日



我们,下面签名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加施(开启)海关封志填写本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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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量方法 ┃仪表类型 ┃ 施封时 ┃ 开启 ┃ 开封时 ┃ 海关 ┃海关加施 ┃
┃     ┃     ┃     ┃    ┃     ┃    ┃开启铅封 ┃
┃ 名称  ┃和精确度 ┃ 仪表读数 ┃ 铅封印 ┃ 仪表读数 ┃ 铅封印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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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3   ┃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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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授权人员)(姓名)(职务)(签名)(印章)(办公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授权人员)(姓名)(职务)(签名)(印章)(办公电话)
附件2

关于对从口岸运输_______(能源)抄写计量读数的证明

200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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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初仪表 ┃ 结算期末仪表 ┃  运输货物数量     ┃
┃序号 ┃口岸名称 ┃     ┃       ┃  (石油:单位吨;   ┃
┃   ┃     ┃ 读数  ┃  读数   ┃  天然气:单位M(3上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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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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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中心站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授权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印章)(办公电话)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授权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印章)(办公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