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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1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土库曼斯坦总统萨.尼亚佐夫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二十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江泽民总书记、杨尚昆主席、李鹏总理分别同萨.尼亚佐夫总统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举行了会晤和会谈。
访问过程中,土库曼斯坦贵宾到上海市进行了参观访问。
二、在中土首次高级会晤期间,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各自介绍了本国国内的情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关系。双方认为,这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利益,有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愿意进一步发展政治、经贸、科技、教育、新闻、文艺等领域的合作。双方特别重视并将采取措施保证在互利、平衡、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发展经贸关系。
五、双方将积极促进两国立法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的联系和交往。
六、两国将就双边关系及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经常进行磋商。
七、双方将根据实际可能在人员培训方面进行合作,包括互派留学生和进修生。
八、土库曼斯坦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土库曼斯坦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土库曼斯坦政府为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九、双方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不针对第三国,不影响各自根据同别国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十、中国和土库曼斯坦领导人对中土首次高级会晤的成果表示满意。中土人民传统的友好合作关系掀开了新的一页,两国领导人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双方相信,两国关系的发展前景是美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土库曼斯坦代表
杨尚昆                 萨.尼亚佐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