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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友好合作条约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以下称缔约双方),
基于两国人民世代友好、相互理解和尊重的传统,为进一步深化战略伙伴关系;
认为加强中土友好关系将为两国战略伙伴关系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顺应两国关系发展的现实需求,有利于维护和平、安全与稳定;
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为实现中土战略伙伴关系长期稳定发展,提升两国各领域合作水平;
愿巩固和传承两国人民的世代友好,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使用经济等方式施压、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相互关系中不使用军事力量或以军事力量相威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以任何方式干涉对方国家内政。

第三条


缔约双方愿全面加强相互信任与战略协作,支持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支持对方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立场,支持对方所实施的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

第四条


缔约一方不参加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任何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
缔约双方均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活动,不得允许任何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禁止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机构、组织和团体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五条


土方坚持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土方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中国统一所做的一切努力。

第六条


中方支持土方实施的国内政策,支持土方为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促进民族和谐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支持土方奉行的永久性积极中立政策,反对外部势力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干涉土库曼斯坦内政。

第七条


缔约双方重视开展双边政治磋商,利用包括高层访问在内的各层级会晤机制,定期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
在出现缔约一方认为产生触及其安全或对国际和平和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时,缔约双方应立刻举行磋商,研究和应对相关事态。

第八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双边协议和所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全面落实中土合作委员会及其各分委会达成的共识,制定各领域合作中长期规划,全面持续发展双边务实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扩大在经贸、投资、能源、交通、金融、纺织、电信、农业、化工、高科技、航天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的合作。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为此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条


缔约双方在互利基础上支持实施两国天然气勘探、开发、运输、加工领域的合作项目,并为油气领域项目实施提供服务。缔约双方将进一步扩大天然气合作规模,采取措施建立长期、稳定、互利的天然气贸易关系,加快建立可靠的中土天然气管道安全稳定运营合作机制。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开展合作,为土库曼斯坦境内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大民生项目提供力所能及的金融支持。
缔约双方将研究两国企业扩大双向投资问题,为两国企业相互投资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2006年4月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充分利用中土合作委员会安全合作分委会等现有机制,共同采取切实有效的预警措施,加大力度联合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势力。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执法安全部门双边合作,不断完善相应安全合作机制,扩大业务情报等各层面交流,鼓励在人员培训、技术装备、大型国际活动安保以及两国天然气管道和两国境内其他大型油气设施安全保障领域开展合作。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基于共同利益和各自的现实需要,将在军事和军事技术领域加强信任,扩大双边合作。这种合作不针对第三方。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旅游、体育、地方以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强新闻媒体、学术教育机构、文艺团体的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及本国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缔约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本国境内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缔约双方将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加强沟通与协作,相互支持对方在国际舞台上提出的合作倡议,共同推进全球和地区的和平、安全和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友好谈判和磋商解决本条约条款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第十九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国际条约参加国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第二十条


缔约双方将在本条约框架下,在双方感兴趣的具体领域签订双边合作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条约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可另行以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进行补充和修改。议定书是本条约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根据本条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缔约双方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条约有效期10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条约期满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10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条约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土库曼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土库曼斯坦代表
习近平           库尔班古力.别尔德穆哈梅多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