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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中国向土库曼斯坦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商援函〔2003〕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原则同意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土库曼斯坦政府指定的土库曼斯坦外经银行(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金额不超过壹亿元人民币的政府贴息优惠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用于实施双方商定的提供修井机等设备及配件项目。中国政府为此笔贷款贴息的费用,将直接支付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二条

上述贷款的主要条件如下:
一、贷款期限(含使用期、宽限期和还款期)不超过十年。
二、贷款年利率为百分之三。

第三条

使用上述贷款的项目,经双方政府认可,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土库曼斯坦外经银行评估、审定。

第四条

上述贷款的借贷协议,在使用贷款的项目经评审通过之后,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具体商谈。

第五条

中、土两国政府将随时检查上述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就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贷款人和借款人未签订使用本贷款的借贷协议,本协议自动失效。
本协议于二○○三年二月十八日在阿什哈巴德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土、俄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库曼斯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周 可 仁                          古尔班穆拉多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