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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兹
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遵循尊重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双方在最高级别上签署的文件精神,
认为两国外交部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是有益的和重要的,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双边关系和两国间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二条 两国外长或他们的全权代表之间举行定期(在协商的基础上)会晤并就国际生活和双边关系问题进行磋商。
第三条 双方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上将经常进行磋商,促进两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机构发展联系。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在两年期满后自动顺延两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乌兹别克文写成。中文本和乌兹别克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乌拜杜拉.阿布杜拉扎科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