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评分: 0 / 5

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缔约双方),
基于两国人民友好交往的历史传统以及业已建立的战略伙伴关系,
认识到深化中乌友好交往和巩固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法律基础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顺应当前两国关系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维护中亚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致力于维护中乌战略伙伴关系长期稳定发展,提升两国各领域合作水平,
决心巩固和传承两国人民的世代友好,
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全面发展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相互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以任何借口干涉对方国家内政。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愿全面加强相互信任与战略协作,支持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支持对方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立场,支持对方所实施的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

第 四 条


缔约一方不参加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任何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
缔约双方均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活动,不得允许任何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禁止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机构、组织和团体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 五 条


乌方坚持奉行一个中国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乌方重申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及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一切努力。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重视开展双边政治磋商,利用包括高层访问在内的各层级会晤机制,定期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
在出现有可能影响缔约双方或一方安全利益事态时,缔约双方可启动相应的磋商机制,协商立场,并协调应对上述事态的具体措施。

第 七 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双边协议和所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乌政府间合作委员会及其各分委会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作用,制定各领域合作中长期规划,全面均衡地发展双边务实合作。

第 八 条


缔约双方将在互利基础上采取必要措施,扩大经贸、金融、投资、科技、能源、交通、信息技术、农业、人文以及其他双方共同感兴趣领域的合作。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为此创造良好环境。
缔约双方支持实施石油、天然气和铀矿勘探、开发合作项目,支持开发和应用可再生和替代能源及节能技术。
缔约双方将开展合作,为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大民生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缔约双方将研究中国企业扩大向乌兹别克斯坦投资问题,为两国企业相互投资创造良好环境。缔约双方认为,这对扩大双方投资规模至关重要。

第 九 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2001年6月15日签订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2003年9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充分利用中乌政府间合作委员会安全合作分委会等现有机制,共同采取切实有效的预警措施,加大力度联合打击包括“东突”、“伊扎布特”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势力。

第 十 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执法强力部门双边合作,不断完善相应安全合作机制,扩大业务情报等各层面交流,鼓励在人员培训、技术装备、大型国际活动安保以及两国天然气管道和其他两国境内大型油气设施安全保障领域开展合作。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基于共同利益和每一缔约方的现实需要,将在军事及军事技术领域加强信任,扩大双边合作。这种合作不针对第三方。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旅游、体育以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强新闻媒体、学术教育机构、文艺团体的友好交往。
缔约双方将在双边基础上和国际组织框架内就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开展合作。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及本国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缔约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本国境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将共同致力于维护和巩固中亚地区和平与稳定,使本地区成为一个和平安全、持续发展、共同繁荣的和谐地区。
缔约双方表示,应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从地区各国利益出发,协商解决中亚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问题。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将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加强沟通与协作,相互支持对方在国际舞台上提出的合作倡议,共同致力于推进全球和地区的和平、安全和持续发展。
缔约双方愿同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一道,全力促进本组织内各领域互利合作进一步发展。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友好谈判和磋商解决落实本条约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和分歧。

第十七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国际条约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第十八条


缔约双方将在本条约框架下,积极推动在双方感兴趣的具体领域签订新的双边合作文件。

第十九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缔约双方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条约有效期10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条约期满前1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可另行以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进行补充和修改,该议定书是本条约不可分割的部分,按照本条规定程序生效。
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即行失效。
本条约于二○一三年九月九日在塔什干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乌兹别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代表               代表
习近平           伊斯拉姆.卡里莫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