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两国人民传统友谊和政府间友好合作关系,基于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于雅加达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愿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加强双边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双方认识到,基础设施建设对印度尼西亚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及自然资源的持续供给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双方同意:
第一条
在印度尼西亚开展如能源、通信、交通、电力、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及自然资源领域如棕榈油种植、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合作,定期交流信息,进行联合开发并共同制定规划。
第二条
支持两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以多种形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如基础设施建设与矿产和其它自然资源开发相结合、联合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设备采购、工程建设(EPC)及运营等。
第三条
鼓励两国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为更好地实施项目提供必要的政策环境和融资便利。
第四条
1、在中印尼经贸技术联委会框架下成立两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合作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2、工作组负责推动两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领域的合作及本备忘录的实施。
3、工作组成员由双方各自指定。
4、经双方同意,工作组轮流在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举行会议,研究实施本备忘录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双方因对本谅解备忘录的理解和实施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第六条
1、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如一方未在本备忘录到期前至少六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顺延二年。
2、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其项下已成立的合同的效力或期限,所有这些合同应延续至完成。
经各自政府授权,下列签字人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在雅加达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薄熙来 哈桑.维拉尤达
(商务部长) (外交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