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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0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意发展和加强卫生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的领域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需要和可能,并根据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主要在人力资源开发、卫生管理、医疗技术、妇幼卫生、健康教育、研究和开发、原料药、传统医学开发、传染病控制及其他公共卫生领域进行合作,交流信息、资料及技术专长。
第二条 卫生机构的合作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和科研单位)在本谅解备忘录框架内,根据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开展合作。
第三条 执行
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缔约双方将签订为期两年的执行计划。该执行计划将包括合作的具体项目、财务规定及其他必要的活动安排。
第四条 分歧的解决
有关本谅解备忘录执行中的任何分歧,缔约双方将通过协商和谈判加以解决。
第五条 合作的生效和终止
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将延长一年。
缔约双方可在任何时间通过交换信件的方式,对本谅解备忘录做出双方都接受的修改。
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执行计划规定的具体合作的完成。
作为连署人受各自政府的正式授权,签署了本谅解备忘录。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解释发生分歧,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卫生部部长        卫生部部长
张文康